学生私下结伴下河游泳,容易滋生安全事故,老师、家长对此伤透脑筋,一旦出现事故,学校、家长难推其责。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七名小学生私下结伴游泳两名学生溺亡的纠纷,判决学校安全告知不充分承担15%的责任、五名参与学生施救不及时各自承担1%的责任。
平平与另两名男同学都是重庆万盛经开区某学校五年级小学生。该校为防高温,决定2013年6月19日至21日每日下午放假,并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事项进行告知,学生家长进行了签收。
6月19日上午放学后,平平等三人按照前一天游泳的约定到附近的谷口河“桥洞”处游泳,途中遇到一男同学自愿前往。随后不久,又有桂桂等三名小学生到此处同四人一同游玩,当时仅七个小学生在此处玩耍。
开始七个小孩均在浅水区游玩,后有人提议到深水区,到深水区后,其中三人出现不同程度溺水,平平、桂桂未能游到河边,溺水而亡。其余参加游泳的学生在岸边观望3—4分钟后便各自跑回家,未向附近的居民呼救,亦未向家长及老师报告此事。
两名学生家长将学校及其他参与游泳的学生家长诉至法庭。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事项进行告知,学生平平、桂桂的家长在告知书回执上签了字。但学校采取的告家长书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确保放假后未成年人能及时处于监护人看护下,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疏于看护和教育,导致平平、桂桂无视危险,私自结伴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平平、桂桂等其他同伴在出现溺水事故时,应该及时向附近居民呼救,或者采取报警等力所能及的方式来进行救助。因平平、桂桂等其他五名同伴的不作为客观上延误了救助时机,故对两人溺水身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判决酌情确定5人各自承担1%的民事赔偿责任。
平平的监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应对放高温假后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好相应的安排,不应以学生人数众多无法通知到每一个家长为由而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尽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告知,让学生家长充分知晓学校的放假事宜,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不留“空档”。故本案认定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涉及学校事故的案件发生频率较高,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处理好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亦不能通过“告知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在未成年人放假、放学等重点时间段上,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确保未成年人及时、随时处于有人看护之下,确保学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