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到工地参与移动自家水管,结果不慎受伤,被帮工人是否当赔偿?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被帮工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帮工损失承担八成责任。
2012年7月,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万梨公路工程,施工开挖山体形成“U”形沟槽阻断了当地村民的人行便道,便委托张元家找人恢复施工。
因新修的人行便道上有村民张元裕的塑料引水管横跨通过,离地面约50厘米,并用铁丝牵引固定跨横“U”形沟槽。
7月25日下午2时许,张元裕应张元家之邀到场移动水管,,在水源处接水管从便道边的高切坡坠落摔伤。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洋公路公司委托人员为修建便道,通知张元裕到工地参与移动水管,虽没有事先向公司请示,但系修建人行便道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綦江法院遂一审判决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八成的赔偿责任。
通洋公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帮工行为受到损害,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张元裕受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员的邀请到工地观看并参与移动横跨人行便道的自家水管,是在帮助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修建人行便道,应认定为帮工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作为人行便道的修建方通洋公路公司,应当对施工工地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在明知工地位十多米高的高切坡上,施工有高度危险性的情况下,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无安全警示标志,无安全员现场组织施工,致使受邀请到工地参与移动水管的张元裕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张元裕作为成年人,到10多米高的边坡上观看并主动帮助移动水管,应当对自已行为的危险性有所预见,并应当尽到高度警慎的注意义务,由于自身过错,失足摔下高切坡受伤,有重大过失,应当适当减轻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