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聚会豪饮半夜坠亡 参与同饮者不担责
作者:秦敏 陈铜  发布时间:2014-07-18 09:32:10 打印 字号: | |

    邀约好友聚会豪饮,半夜回家离奇坠楼身亡,死者父母将饭局参与者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因无证据证明张某等五人主观上具有导致罗某死亡的过错,故五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晚下班后,罗某邀请宁某等三人在重庆渝中区某餐馆吃饭、喝酒。当晚凌晨1点左右,罗某又受张某等人之邀,到当地某酒吧饮酒娱乐。凌晨2时许,罗某搭乘张某乘坐的出租车离开酒吧回家。车行至渝中区观音岩附近时,罗某单独提前下车离开。

    次日早晨,罗某被人发现死亡于渝中区一栋居民楼下。后经公安局现场勘查表明,罗某并非居住该楼及附近,根据现场证据推断系醉酒后误入该楼,从第3层高坠死亡。

    罗某的父母认为,宁某、张某等五人与罗某喝酒、劝酒导致其严重醉酒、神志不清,又未尽到照顾责任,导致发生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对此,五人应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罗某系高坠死亡,死亡前曾大量饮酒,但其死亡发生时宁某等五人均未在现场,且死亡时间亦发生在罗某同几人分开数小时后,此间罗某是否再另行饮酒以及有无其他可能致其受伤害的活动,均无法排除。因此,本案无证据证明在罗某死亡时宁某等五人对其实施了致其死亡的侵权行为。罗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知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宁某等人对其并不负有照料义务。因此,宁某等人对罗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