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家富:
我院申请执行你财产一案(2013)渝五中法刑财执字第504号)中,因你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你部分物业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司法评估。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将评估财产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家富:
我院申请执行你财产一案(2013)渝五中法刑财执字第504号)中,因你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你部分物业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司法评估。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将评估财产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