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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家富送达公告
作者:渝五宣  发布时间:2014-07-23 11:37:5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家富:

    我院申请执行你财产一案(2013)渝五中法刑财执字第504号)中,因你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你部分物业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司法评估。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将评估财产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