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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欠缺生产商信息 消费者起诉商场退货索赔
作者:郝绍彬 肖风云  发布时间:2014-08-11 08:15:56 打印 字号: | |

    商品只标示经销商名称,未标示生产者厂家厂址,商场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商场标识不符《产品质量法》规定,判令百货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2160元。

    2013年10月,余先生在重庆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1080元的某品牌男式休闲长裤,后发现合格证及包装上仅标示了经销商某时装公司及制造地平湖市,未标示生产厂名和厂址。余先生认为,百货公司未依法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欺诈。遂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百货公司辩称,余先生所购长裤的设计、面辅料采购、面料及成品质量检测及销售都由时装公司负责,委托的第三方加工厂只负责裁片和缝制。销售的商品只标识某时装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标示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完整标注生产商信息,便于消费者知情选择,且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对生产者进行追责。受托方作为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其厂名和厂址理应如实标示。百货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男式休闲长裤仅标明了经销商名称和地址,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遂判令百货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1080元并赔偿损失1080元。

来源:重庆五中院、渝中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