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在新城开发过程中,管委会建设管理负责人陈俊趁机敛财,收受贿赂。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认定,2008年8月6日,綦江区成立东部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城规划、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同年12月15日,陈俊调该管委会建管科工作,后任建管科副科长、科长,主要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现场管理等工作。任职期间,陈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重庆某建设公司经理张某、重庆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陕西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胡某等给予的贿赂款共计62万元,实际分得26.75万元。 陈俊归案后,向检察机关检举了陶某受贿的线索,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在一审过程中,陈俊退缴了其所得的贿赂款26.7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62万元,实际分得贿赂款26.7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俊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陈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缴其所得的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二审期间辩护人向法庭举示新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陈俊其中一笔共同受贿40万元的证据不足,导致一审对陈俊的量刑不当,重庆五中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对其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