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主“油改气”,没有CNG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行。有人利用盖章审批之权,一证收取好处费200至300元不等,非法获利49600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重庆市江津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原负责人华某犯受贿罪莸刑二年八个月。
被告人华某2008年7月起至2011年2月担任重庆市江津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人,负责发放CNG气瓶使用登记证(简称cng加气证)。
2009年4月起,华某与前来办证中介人约定,每证件收取好处费200至300元不等。当月,华某“出售”cng加气证31份,非法获利7000元。
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华某共为3名中介人非法办理证件244份,获利49600元。其中,仅中介人肖某一人就违规办理证件191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9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违法所得49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