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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违反规定收现金 公司未发货对外该担责
作者:郝绍彬 唐诗  发布时间:2014-08-18 10:44:12 打印 字号: | |

   公司业务员收取购物现金立下欠条,到期公司却拒不发货,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公司负责返还货款并承担利息。

    龙某系永川区一超市经营者,蒋某则是可口可乐公司销售职员,负责该公司在龙某超市区域的销售工作。2013年5月,蒋某收取了龙某现金1050元,并向龙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XX超市龙某2L雪碧35件。欠款人:蒋某。2013.5.16”,约定的期限到后,蒋某既没有发货,也没有返还货款。双方纠纷付诸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与蒋某之间存在先收取货款后发货的交易习惯,蒋某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担责。至于公司是否从蒋某处收到了货款,属于蒋某与公司内部问题,不能对抗第三人。遂判决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利息。

    可口可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公司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职务行为公司须担责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蒋某系可口可乐公司的销售职员,仅负责联系客户,推广公司产品以及从客户处收集订单。《员工手册》明确载明严禁销售人员收取货款,但该《员工手册》为公司内部规定,可口可乐公司不能以公司内部规定对抗善意第三人,且龙某与蒋某之间就存在先收取货款后发货的交易习惯,蒋某的收取货款立下欠条为职务行为,应由可口可乐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认为货款被员工侵占,可通过公司行政管理程序解决或法律途径追偿。

来源:重庆五中院、永川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