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招聘到酒楼当服务生,酒楼被转让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工作,劳动者离职后是否有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公司对劳动者发放工资、进行考勤管理成立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67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
2012年8月15日,重庆市亲青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设立的重庆盘缘盘食府转交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当月,范先生经刘一手公司招聘为服务员。
2012年12月1日刘一手公司将食府归还亲青园公司。亲青园公司接手后,让范先生继续留任服务员,但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3月10日,范先生离开亲青园公司。
2013年4月15日,范先生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到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劳动者发放工资、进行考勤管理,范先生与亲青园公司从2012年12月1日起依法成立劳动关系,亲青园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与范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亲青园公司未与范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应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支付范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主张4667元 (2000元/月×2月+2000元/月÷30天/月×10天)。
因亲青园公司未为范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范先生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得经济补偿金。范先生工作年限已满半年不足一年,判决经济补偿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