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在小区居民楼顶安装通信基站,小区业主认为通信基站噪音过大,辐射超标,诉诸法院要求拆除通信基站。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通讯公司侵犯了业主对电磁辐射环境知情权和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的收益权,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并非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驳回小区业主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某通信公司与王先生夫妇邻居张先生签订了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张先生所有的30平方米房屋作为机房,同时提供楼宇楼顶安装无线发射装备等,使用费为6490元。合同签订后,某通信公司在楼顶安装了通信设备。2012年9月,某通信公司取得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监测报告,并取得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2013年8月,王先生经巴南区某医院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耳聋、结膜炎,夫妇俩认为该病第通信设备辐射影响所致,遂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屋顶基站设备。
庭审中,原告王先生夫妇称,通信公司没经原告和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原告居住的房屋屋顶安装网络基站,噪声及辐射严重影响了原告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拆除屋顶的网络基站设备。 通信公司称,建立通信基站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与业主张先生签订了站址租赁合同,支付了相关费用。2011年6月在居民楼屋顶建立了通信基站,2012年9月开通使用。基站经验收合格,有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符合环保要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通信基站经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监测检查后,已取得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由于设立或取消,关系到该栋楼其他住户或者相邻周边居民对通信工具的正常使用,原告王先生夫妇作为该栋楼业主之一,不具有对其居住房屋共有部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巴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夫妇不服,以通信公司修建基站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通信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其在建站前公示了基站选址认定书,也没向除租赁户张先生在内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支付使用费。该行为侵犯了业主对电磁辐射环境知情权和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的收益权。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非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责任。重庆五中院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