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被判决过户,新业主如约收取租金六载后,以房屋在租赁合同订立时未通过消防验收为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要求收回房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业主要求收回房屋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00年5月,重庆某房产公司与重庆某餐厅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所有的渝中区某大厦负一楼部分租赁给餐厅公司经营。后该房屋被法院判决过户,重庆某银行取得了所有权,并按照原租赁合同之约定向餐厅公司收取了租金六年。
2011年5月,银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遂以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屋并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为由,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主张合同自始无效,要求返还原物。
法院审理认为,返还原物的前提是“无权占有”,即占有人对物的持有状态为“无权”。餐厅公司基于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餐厅公司对该房屋的占有合法有效。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银行在餐厅公司承租后取得诉争房屋产权的事实,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且讼争房屋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不久通过了消防验收,故法院对银行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