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替人拆房时,误将毗邻房屋部分拆除,恢复原状后该房又被政府排危拆除,房屋业主状告包工头及其公司的请求恢复原状,法院是否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已被拆除危房的诉讼请求,认定恢复原状已属不必,但有权另案起诉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或折价赔偿。
2011年11月,包工头刘某在替重庆某公司拆除某房时,误将相邻的祁某等人共有的房屋拆除一部分,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刘某将房屋恢复原状。10日后,刘某按要求对房屋进行了修复并电话通知祁某等人,但祁某等人未到现场查看。之后,该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建议拆除。
同年4月,房管局给祁某等人送达危房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自行拆除、排除安全隐患,但祁某等人未履行。 2013年6月,该房屋被实施抢险排危拆除。
祁某等人将刘某及重庆某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
渝中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误拆祁某等人房屋后,按协议进行了修复,但祁某等人未及时到场查看,并提出异议或诉讼。此后,该房鉴定为危房,被依法拆除。“恢复原状”主要针对物遭受损害的情况而适用,其目的在于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
祁某等人的房屋已被拆除,现实无“恢复原状”的必要和可能,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祁某可以另案起诉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或折价赔偿。
祁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