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把自家农村住房一栋出售给邻村村民,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农房买卖只能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农房给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其他人员的协议无效。
2012年2月5日,犹女士将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一处一栋农村住房,以16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犹女士所在村民小组在协议上盖章同意。
协议约定,协议签订时付房款80000元,2012年6月底前给付房款2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尾款。之后,犹女士将该房屋交付给王先生,王先生按约定分两次给付犹女士房款100000元。
双方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登记部门告知不能办理。王先生遂起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农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因王先生不是犹女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农民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员转让农村住房
据该案二审法官介绍,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制度,村民出卖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一并转移。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村民,即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