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取得了商铺产权便可实际经营,无奈租约在先,起诉要求立即交付,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新产权人不得收回商铺,只能依约收租。
2011年12月27日,朱先生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竞拍,取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某一商铺所有权。之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商铺所有权裁定转移给朱先生并过户登记。
嗣后,朱先生发现商铺已被多次转租,无法实际占有使用,遂将原产权人、转租人及实际承租人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主张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立即交付并支付占有费用。
庭审中,三被告均辩称自己所签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合同法规定,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商铺所涉租赁合同为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朱先生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内容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法律禁止的情形,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该租赁合同2006年就已订立,朱先生2011年才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产权,且在签订竞买协议时已知晓房屋租赁事实的存在,按照“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其要求交付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
鉴于朱先生于2012年1月6日已取得了该商铺产权,故法院支持其有权自1月7日起依约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