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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前查看过商铺 交付告净高不足
重庆五中院裁定驳回购房人再审申请
作者:郝绍彬 向 蕻  发布时间:2014-09-28 00:01:48 打印 字号: | |

    发现门面二楼有17.47平方米的地方净高只有1.76米,称现场查看时并不清楚房屋净高不足2米的部分,购房人为此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驳回购房人再审申请,买房人到现场实地查看过商铺,商铺具有工程验收合格手续,且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该商铺按现状购买,买房人最终败诉。

    2013年年初,何先生看中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的一处门面,结构为上下两层,经过实地看房后还觉得满意,便和开发商重庆永缘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简称永缘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门面建筑面积188.92平方米,房价为384万余元。

    合同约定,门面是非住宅属于商业用房,其层高及净高按现状进行交付,并在2013年2月27日前交房。

    合同签订后,何先生一次性向永缘公司支付了384万余元的购房款。

    后何先生发现门面二楼有17.47平方米的地方净高只有1.76米,找永缘公司多次交涉未果。

    何先生将永缘公司告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永缘公司退还门面不合格地方的购房款35万余元。

    庭审中,永缘公司称所卖门面为现房,何先生作为购房人在付款前到门面进行过实地查看,应当知晓门面实际情况。

    何先生承认签订合同前去看过门面,但因到二层系简易楼梯,只上到了楼梯一半的位置大概看了一下,并不清楚房屋净高不足2米的部分。

    永缘公司称,何先生在明知门面的面积、结构、层高等情况自愿购买门面,该门面没有给何先生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对房屋的使用产生任何侵害,所以不应该退钱。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门面系现房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了门面的层高、净高按现状交付,且双方确认签订合同前何先生实地查看了门面。在具有楼梯情形下,何先生能够实地详细查看门面的户型结构及门面的层高,主观上应当知道门面的整体情况。 2013年11月29日,九龙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何先生要求永缘公司按照17.47㎡赔偿35万余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后,何先生以永缘公司在卖门面时没有如实告知买房人门面的净高,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申请再审。

    重庆五中院审查认为,何先生与永缘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门面的层高、净高按现状交付,且何先生签订合同前实地查看了门面,且门面经过了工程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 重庆五中院遂作出裁定,驳回了何先生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违约损害赔偿系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案门面经过了工程竣工验收,永缘公司按现状交付了门面,且涉案门面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一致,其履行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既未违约也未给何先生造成损失。故不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重庆五中院、九龙坡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