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半夜失火,楼上老太太紧急逃离摔倒受伤,住院治疗近一年后死亡,家属状告火锅店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令火锅店赔偿医疗费等66385.8元。
2011年3月17日晚23时30分左右,重庆某火锅店的员工在加热火锅汤料后未关闭火源,因温度过高引燃火锅汤料发生火灾,致使火锅店内的物品以及位于火锅店楼上的房屋被烧毁,楼上住户徐老太在逃离火灾现场时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次日再次住院。2012年3月8日,徐老太死亡。
后双方协商未果,徐老太女儿刘女士将火锅店起诉到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440138.55元。
庭审中,火锅店辩称,徐老太受伤系在逃离火灾现场过程中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火锅店员工因加热火锅汤料后未关闭火源引发火灾,导致徐老太承租的公房着火,其在逃离火灾现场时受伤,火锅店应当对其员工的侵权行为所致徐老太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火锅店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徐老太当时具体的逃离方式和摔伤原因,故认为徐老太摔倒受伤系紧急避险不当所致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徐老太因火灾而摔伤,导致多处骨折,住院治疗,期间还被诊断患有心脑血管方面的疾病,因未做尸检,无证据证明摔伤后骨折与死亡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丧葬费等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