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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垃圾被泡菜坛裂伤 适用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作者:郝绍彬 刘 义  发布时间:2014-10-10 09:52:39 打印 字号: | |

        平时从餐馆收潲水养猪,并为餐馆倒垃圾,清理垃圾过程中因处理废弃的泡菜坛意外碎裂,致收潲水人八级伤残。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近日适用公平原则宣判了此起纠纷,判决位于万盛经开区的“南充扁嘴王汤锅城”的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共同补偿受害人1万元。

    王某是从事养猪业的农民,汪某系南充扁嘴王汤锅城的登记经营者,贾某为该店的实际经营者。2011年下半年开始,王某与南充扁嘴王汤锅城的实际经营者贾某达成协议,为该店运送垃圾至滨江路垃圾站倾倒与从该店收潲水用于养猪,双方互不收取费用。
    2013年7月9上午九时许,王某到店里倒垃圾,厨房工作人员告知厨房垃圾桶里有一个不要的泡菜坛,王某随即动手将该垃圾桶里的垃极清理,
转移至另一垃圾桶以便于运送。
   
转移该垃圾桶中的泡菜坛时,因玻璃坛突然碎裂,原告的左手手腕被碎玻璃划伤。经鉴定,王某左侧腕部玻璃割伤、左侧掌长肌腱断裂、左侧桡侧腕屈肌腱不全断裂,属为八级伤残。
   
双方赔偿协商不成。王某将汪某、贾某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90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提前告知了垃圾桶中有玻璃泡菜坛,尽到了提示义务。原告受到提示后,谨慎清理垃圾,亦尽到了注意义务。因玻璃坛突然爆裂属意外情况,导致原告被爆开的碎玻璃划伤手腕受伤,被告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法院判决由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作适当补偿。


来源:重庆五中院 綦江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