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未经工商管理部门许可把山地越野车作为娱乐项目经营,入住客人驾驶中发生事故,酒店应否担责?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经营山地越野车需管理机关许可,酒店违规经营忽视安保发生事故,判令赔偿原告 损失68537.47元。
2012年9月8日,黄女士向重庆万盛某酒店交验驾驶执照后,驾驶酒店提供的山地越野车玩耍,车上同乘的还有黄女士之子。酒店告知了该山地越野车行使范围,双方约定娱乐费用标准为200元每小时。
黄女士驾驶山地越野车在酒店范围内开了一段时间后,因操作不当从酒店一客房门口人行石梯处驶下,穿过5.4米的酒店内设马路,在马路对面人行道上急转弯,又穿过内设马路约30米(该路段为平路),驶上马路另一侧的斜上坡后发生侧翻。
黄女士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支队认定山地越野车同属机动车,按照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经营山地越野车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属于酒店经营范围的才能经营。
此次事故造成黄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余万元。双方就赔偿协商不成,黄女士遂将酒店诉至綦江法院,请求赔偿其损失。
酒店辩称,原告驾车造成损害是由于其操作不当。事故车辆无质量问题及故障,且在原告驾车前已核实原告具有驾车技能,并已讲解了相关安全知识。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知晓驾车风险,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经营山地越野车,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未举证证明交给原告使用的山地越野车为合格安全车辆,并经过相关性能检测;因山地越野车为特种使用目的的汽车,未有效告知原告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该车的禁止行驶线路,未得到经营许可而违规经营。
被告未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因自身操作不当,应当承当次要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对原告诉请合理部分依法判决予以主张, 对驾驶人承担六成损害赔偿责任,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