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荣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件,因原告在诉状中将被告姓名中的“登”写成了“益”,性别“女”写成了“男”,导致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裁定驳回起诉。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通知其前来开庭应诉。
被告收到传票等材料后发现原告将她的姓名“盘登某”写成了“盘益某”,性别女性写成了男性,遂将传票等诉讼材料退回法院,拒绝开庭应诉,并提交了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自己的身份。荣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在诉状中错列了被告的姓名、性别,从法律上讲,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真实存在且与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法院遂依法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