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向买方出卖废铁,买方以卖方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卖方请求买方给付货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卖方交付废铁系主给付义务提供发票是从义务,买方应按照约定给付废铁货款。
杨某某于2006年卖废铁给重庆市万盛某铸锻厂,经结算,重庆市万盛某铸锻厂尚欠原告货款48 600元。2012年3月24日,铸锻厂出具欠原告材料款48 600元的欠条一份。之后铸锻厂以杨某某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法院判决确认,重庆市万盛某铸锻厂负有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以没有提供发票的从义务作为抗辩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铸锻厂给付杨某某货款48 600元。
【法官释法】未开发票系卖方从义务,不能成为拒付货款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
合同主给付义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对于基础合同即买卖合同而言,买方负有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卖方负有交付废铁的主给付义务。而对法定义务的不遵守,买方可以向税务等执法部门寻求行政救济,并非在民事责任域内解决。且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优先于法定。
本案重庆市万盛某铸锻厂不能以杨某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否定双方约定义务,拒绝向杨某某支付废铁货款。就民事权益的保护而言,杨某某的主张应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