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昌县法院审结一起入户盗窃团伙犯罪案,分别以盗窃罪判处四被告人三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荣昌法院审理查明,冯仁明、伍仁宇、杨从斌、覃太柱均为湖北利川人,且均有盗窃前科。2013年3月28日至4月17日,冯仁明、伍仁宇、杨从斌、覃太柱共谋盗窃后,多次进入荣昌县城区的川三文曲苑、东城花园等住宅小区,并在凌晨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入户盗窃财物。四人在盗窃过程中有明确的分工,即由冯仁明、伍仁宇采用插片开锁方式撬门,并由冯仁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伍仁宇在门外接应和掩护,杨从斌在楼道口望风,覃太柱则在车上接应。20天时间内,四人在荣昌县境内作案四起,盗得手机、电脑、手表等财物价值合计30208元,盗窃现金6000余元。2013年4月25日,荣昌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一宾馆内将四人抓获。
法院认为,冯仁明、伍仁宇、杨从斌、覃太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且均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根据四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防患于未然,切勿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