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具有资质的他人名义签订农村房屋承建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该如何认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日前二审判决一起此类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认定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但签于房屋已建成,责令实际施工人依其过错赔偿建房人1万元用于自行修复。
2010年5月20日,杨宗会以谭甲刚名义(乙方)与王世学(甲方)签订《人工费单包协议》,约定承包项目为王世学农村自建住房泥工费,承包单价按建筑面积以滴水收方80元/㎡,承包内容为砖体、内外抹灰、支模、扎钢筋、地皮,承包方式为单包工,承包质量为按乡村建设标准,横平竖直不超过1.5cm。甲方负有按时提供材料、安全设施,确保不待料停工的义务,乙方须负责小型工具的提供、服从工程生产责任制度等义务。双方约定违约方按工程总价款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杨宗会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王世学在2011年1月27日向杨宗会借支工资35000元。 同年农历腊月初八,王世学搬入房屋居住。后因房屋出现阁楼下沉、钢筋外露、裂缝、漏水等问题,王世学、杨宗会经荣昌县双河街道相关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商意见,但在执行方案时产生分歧,协商方案未能兑现。
王世学遂诉至法院,请判令杨宗会赔偿损失及违约金。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当事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应认定无效。王世学、杨宗会双方签订的《人工费单包协议》名义上为单包劳务,实则为王世学将房屋发包给谭甲刚进行修建,王世学明知杨宗会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仍然与其签订《人工费单包协议》,杨宗会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借用谭甲刚名义与王世学签订《人工费单包协议》,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判定王世学、杨宗会签订的《人工费单包协议》无效。驳回了王世学的诉讼请求。
王世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王世学、杨宗会签订的《人工费单包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房屋已经修建完工,相关费用已经产生,酌情判定由杨宗会赔偿王世学10000元,由王世学自行对房屋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