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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损害帮工人权益 诉诸法院被判撤销
作者:郝绍彬 李智  发布时间:2014-10-30 11:08:15 打印 字号: | |

      一农民工在给人帮工时被砖墙砸伤,双方经镇村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受害人能否以显失公正为由申请撤销? 綦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遗漏了法定赔偿项目,损害了帮工人利益,依法撤销该协议,并责令被告赔偿不足部分。

     2012年1月,张开渠在为綦江区东溪镇黄朝明加工木房梁时,被二楼房顶刚砌的砖墙垮塌砸伤。3月13日,经当地村、社干部组织调解,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除此前给付的费用外,黄朝明再一次性支付张开渠3万元赔偿,之后不再承担责任。

     同年7月,张开渠委托綦江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脾破裂行脾切除为Ⅷ级;腰1、2椎压缩性骨折为Ⅷ级;左侧3-10肋骨折为Ⅸ级;左肱骨上段骨折为Ⅹ级;胸12椎压缩1/3骨折为Ⅹ级。张开渠左侧肋骨骨折及左侧肱骨上段骨折愈合后需再次住院手术取除内固定器,正常情况下需医疗费用1.2万元。

     2012年8月3日,张开渠向綦江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黄朝明达成的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黄朝明与张开渠系雇佣关系,张开渠在从事雇工活动中受伤,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开渠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由黄朝明指定,张开渠被倒塌的砖墙砸伤,黄朝明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开渠在工友提醒要远离刚砌的墙后,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开渠在未治愈且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黄朝明达成调解协议,遗漏了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张开渠的损失共计152981.94元,黄朝明仅承担了72834.19元(含协议中约定的30000元),明显小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该协议损害了帮工人的合法利益。

    据此,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协议,并责令被告在原有赔偿的基础上,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4253.17元。


来源:重庆五中院 綦江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