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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馆时间撞期 场地搭建推迟
群众性活动属于不可抗力承办方索赔败诉
作者:郝绍彬 张祖军  发布时间:2014-11-04 08:38: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租赁位于重庆南岸区的江南体育馆举办中国好声音导师杨坤个人演唱会,恰在之前该场馆举办群众性活动时间延期,场地搭建无法如期完成,致杨坤个人演唱会泡汤,文化传播公司以场馆违约为由索赔损失137万余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群众性活动属于不可抗力行为,文化传播公司败诉。

    2011年9月20日,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与北京一家文化艺术公司签订《演唱会合约书》,该合同约定由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负责承办杨坤于2011年12月24日平安夜当晚在重庆江南体育馆举办一场演唱会。 同年11月,文化传播公司申报在重庆市江南体育馆举办一场“杨坤个人演唱会”,南岸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同年11月3日复函同意。

     2011年11月9日,文化传播公司方与江南体育馆管理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文化传播公司租赁体育馆进行杨坤个人演唱会活动之用。2011年12月24日为活动时间,此时间场地租用金为4万元,2011年12月20日-12月23日为进场布置时间,此期间场地租金2万元。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因重大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则根据不能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之后,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为举办杨坤演唱会做了前期筹划、宣传等筹备工作在按部就班进行中。

     2011年12月19日,由相关政府部门共同主办的“重庆市群众性管乐活动”原定于2011年12月19日下午在在江南体育馆举办汇报音乐会,因其他原因调整至22日晚上进行。

     当天,江南体育馆通知了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而后又书面告知“2011年杨坤重庆演唱会”进场时间原定2011年12月20日,因“重庆市群众性管乐活动汇报音乐会”,将原定进场时间延迟至2011年12月22日。

   此后,因时间仓促无法完成搭建等筹备事宜,导致2011年12月24日平安夜当晚在江南体育馆举办的“杨坤重庆演唱会”未能举办。

    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江南体育馆违约,协商未果遂于2013年底将江南体育馆管理方告到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37万余元。

    南岸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江南体育馆管理方支付场地的租赁费,已属违约。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并未因原告违约而不愿履行合同。

    江南体育馆管理方提出组织群众性管乐活动系政府行为,是政府职能的体现,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南岸法院认为,江南体育馆管理方存在延期交付租赁场地的违约行为,但根据合同约定,应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对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请求的各项损失不予支持。

   文化传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政府公益行为属不可抗力因素

   本案中,“重庆市群众性管乐活动”原定的时间与杨坤演唱会的时间并不相冲突,“重庆市群众性管乐活动”延迟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因“重庆市群众性管乐活动”系政府部门举办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系政府行为。

   根据原、被告间签订《江南体育馆租赁合同》的约定:“如因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则根据不能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后,江南体育馆管理方就政府部门对“重庆市群众性管乐活动”演出时间的调整向原告尽到了及时通知义务。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也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对“重庆市群众性管乐活动”演出时间的调整延期必然导致演唱会无法举行。故法院对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来源:重庆五中院 南岸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