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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地铁站台摔伤 轨道公司适当担责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发布时间:2014-11-04 12:06:27 打印 字号: | |

    城市轨道交通出行便捷,保障众多乘客安全是轨道交通的安全义务。如果乘客在轨道站台摔伤,责任会如何分担?今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该院日前已对乘客王女士轨道站台摔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6000余元。

    2014年3月18日,王女士乘坐轨道公司轻轨到达观音桥站,下车时不慎摔倒。轨道公司工作人员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2014年7月1日,经司法鉴定,王女士腰1椎体损伤为综合评定为X(十)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因站台蔬菜残渣未及时清理,导致其摔伤,轨道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轨道公司之间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轨道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因轨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伤害系王女士自身原因或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认定轨道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王女士作为成年人,自身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且未举证证明站台内有蔬菜残渣,故对其轨道站台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

来源:重庆五中院 渝中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