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商品标识是对一个商品特征的体现,是消费者区别商品、选择商品的依据和标准。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了一起因商品标识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重庆某超市赔偿刘某589元。
2014年8月4日,刘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某牌染发霜一盒,价格89元。该染发霜外包装标示“行业率先获IS014001认证获IS09001认证”等用语。
原告刘某认为,该染发霜外包装上标注“行业率先”标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89元,并赔偿500元。
超市在庭审中辩称,染发霜产品真实,不会使刘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刘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超市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刘某购买的染发霜在外包装上标注有“行业率先”含评比、排序内容的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
超市作为消费者,应当有验明产品的标示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为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应对生活消费作广义理解。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是否明知产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进行购买并不影响权利的主张。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