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高空坠落砸坏楼下车辆,车主将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及停车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屋所有人赔偿原告2000余元,承租方赔偿8000余元。
2013年12月21日,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的一所房屋的窗户玻璃坠落,致使重庆某信息产业工程公司停留在露天停车场的车辆受损。 同日,受损车辆所属公司、房屋所有人及承租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同前往4S店定损,但有关各方并未依约前往。同年12月23日,信息产业工程公司将受损车辆送去维修,共花费11103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30日,涉案房屋所有人陈某与重庆某商贸公司代表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房屋由商贸公司实际使用。
信息产业工程公司认为,停车场经营方对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方因对房屋管理不善,导致玻璃高空坠落,对车辆受损负直接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各方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在停车场内被坠落的玻璃砸坏,系第三方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且原告并未举示停车场经营方存在过错的证据,故停车场经营方对损失不承担责任。
作为房屋所有人的陈某及承租方商贸公司均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应由商贸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20%。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