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签订协议,百年后将自己名下房产赠给女儿,可等到自己病危住院时,只有亲妹妹照顾,于是刘顺国将房产遗赠给亲妹妹刘顺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遗嘱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2008年6月1日,刘顺国和吴丽在南岸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南岸区某村96号1单元“8-1”房屋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三年后,吴丽与刘顺国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南坪住房两人各一半,今后不管哪方死后,财产属于女儿张兰所有。
2012年2月9日,刘顺国因病入院,一直由妹妹刘顺萍在医院陪护。3月5日,刘顺国亲笔写下“遗书”,称自己病中,无任何亲属及子女来看护或问候一声,全靠妹妹24小时陪护,因此决定“本人去世后,将所拥有50%的房屋产权,及个人物品全部归妹妹刘顺萍,任何人不得有异议。如以前另有协议或约定的,均自动终止。”
遗书上,有同室病友、主治医师等三人签名。写完遗书一个月,刘顺国医治无效死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顺国于2012年所写遗书,在形式上具备有效要件。
刘顺国与前妻吴丽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属于不需张兰支付任何对价的赠与,在刘顺国依法享有的50%房屋产权还没有转移到张兰的名下前,“刘顺国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其对女儿张兰的赠与。”
与此同时,刘顺国所写遗书明确表示,遗赠财产给妹妹。
法院认定遗嘱人刘顺国遗赠有效。前妻和女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重庆五中院主审法官宣判后介绍,在附条件赠与生效前,遗嘱人有权行使撤销权。遗嘱人刘顺国与吴丽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住房两人各半,今后不管哪方死后,财产属于女儿。在这一约定中,协议生效的条件是“赠与人死亡”。因此,在房屋权利还没有转移登记时,刘顺国享有撤销权。刘顺国在医院立下遗嘱,注明“另有协议或约定的,均自动终止”,就可以视为行使撤销权,合法有效。(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