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与乘客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将两名乘客捅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4年4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黎某、刘某送至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水果市场后,因乘车费用问题与二被害人发生纠纷。
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二被害人捅伤,致被害人黎某右前胸锐器伤、右侧开放性血气胸等。被害人刘某右腋窝锐器伤、右胸壁外侧静脉裂伤。
经鉴定,被害人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作案后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所属出租车公司垫付2.5万元,被告人张某家属垫付0.5万元,分别向被害人黎某赔偿医疗费1.8万元、向被害人刘某赔偿医疗费1.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作案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