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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未经许可同意构成侵权 著作权人起诉索赔道歉获支持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发布时间:2015-02-15 09:55: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两出版公司出版的《魅力情节》未经刘先生授权或同意使用其文章《会上楼的牛仔裤》,著作权人为维护其权益就赔偿事宜与出版社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侵害了刘先生的著作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魅力情节》一书,并在《新民晚报》刊登向刘先生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共同赔偿因侵权给原告刘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

    《会上楼的牛仔裤》一文收录于刘先生所著的《刺客》一书,该文约1500字左右。 2011年7月,重庆两个出版公司出版《魅力情节》一书,该书收录了《会上楼的牛仔裤》全文。该文来源于网络,只知晓作者的名字,但无作者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故两公司在该书的目录和正文部分,均在《会上楼的牛仔裤》一文前署有刘先生的名字。

    2014年1月3日,刘先生向重庆两个出版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均协商未果。

    刘先生诉称,重庆两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新民晚报》(非中缝)上公开刊登赔礼道歉,支付刘先生赔偿款50000元、调查取证费26.2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5054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作为《会上楼的牛仔裤》一文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两被告出版的《魅力情节》一书第74页至第76页收录了《会上楼的牛仔裤》一文,虽然署有刘先生的名字,但两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该文得到了刘先生的授权或同意,且未向刘先生支付报酬,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刘先生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先生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

    鉴于刘先生的实际损失和两被告的获利情况不能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后果以及刘先生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赔偿刘先生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 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重庆五中院 渝中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