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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他人索债160万元 拘禁欠款公司人员获刑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发布时间:2015-02-26 09:47:09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拥有合法债权160万元,多次催促还款未果,情急之下将对方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并进行殴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钱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佘某所在单位支付被告人钱某甲款项160万元。

    同年12月,被告人钱某甲多次通过口头、短信方式要求被害人归还款项并予以威胁,仍无法讨回欠款。

    同月18日,被告人钱某甲邀约其妻刘某、其子钱某乙以及李某等8人通过关系人汤某将被害人佘某约至某茶楼商谈还款事宜,并继续对其进行威胁,要求写下承诺书,被害人表示愿以某隧道工程作为担保。

    同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带至隧道工程查看,并于19时许将被害人带至某农家乐要求还款。

     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钱某甲等人发现被害人佘某对外发出求救短信,便使用雨伞等器物对佘某进行殴打,随后将被害人带至被告人家中进行拘禁、殴打,要求佘某书写付款保证书。

    同月19日晨7时许,被害人佘某被公安人员解救,同时,被告人钱某甲等人被捉获归案。

    后经医院诊断,被害人佘某系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甲无视国法,为索取债务邀约他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钱某甲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甲为索取债款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佘某,并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佘某脑震荡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鉴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型犯罪情形,故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来源:重庆五中院 渝中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