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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免责有效 逾期办证免赔
作者:郝绍彬 鄢 唯  发布时间:2015-03-02 12:39:42 打印 字号: | |

     购房合同约定了逾期办证责任,但因政府“专业部门”原因延迟办证开发商可免责任。“专业部门”是否等同于政府的国土、规划部门发生争议,双方为此诉诸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双方补充约定“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工作程序的影响致使逾期办证免责”的条款有效,驳回购房户要求支付违约金13776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裘某与被告银河公司于2009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1栋的房屋一套,总价款409650元。

    该合同约定,实际交房之日起60日内,由原被告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履行办证手续,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因被告责任未按期办理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双方还补充约定,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的,如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工作程序的影响,未能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的,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于2011年8月4日实际接房。

     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业务受理单的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超过合同约定60日期限,被告逾期办证属实。

     2012年5月,被告与国土部门协议调整该小区用地红线,小区用地面积及土地出让金随之调整。2012年6月,被告取得该栋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该小区系依国土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规划部门划定的建筑物控制线开发建设,该房屋位于审批地块内,符合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要求。

     被告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生用地红线调整,需补充履行用地手续的事实,继而造成逾期办证,并无证据证明该事实系由被告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办证延迟不应归责于被告。依双方补充约定上述情况导致逾期办证,被告免责。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裘某的诉讼请求。

     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同当事人对违约的理解忠实于合同文本原义

    契约必守是当今社会经济往来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违反契约即可能引发违约责任。

    对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工作程序的影响下被告逾期办证免责”如何理解,是银河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核心。对于该条款中“专业部门”的理解,应从本合同的性质、并联系上下文进行解释。合同中的“专业部门”显然是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包括政府部门的国土、规划部门。

    本案中,被告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生用地红线调整,需补充履行用地手续的事实,继而造成逾期办证,不应归责于被告。

来源:重庆五中院 九龙坡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