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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超速撞物酿车祸 高速路不通畅担主责
作者:郝绍彬 涂 恩  发布时间:2015-03-09 09:40:00 打印 字号: | |

    超速驾车途经高速公路隧道时,轧上路面一直径超过一米的圆形、疑似卫星接收器的障碍物撞上隧道壁,致车上两人当场死亡,交通事故产生各类经济损失586200元。事后死者家属向高速路管理方索赔。重庆市第五中法院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高速公路管理责任纠纷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认定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有义务保障道路畅通无障碍,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41034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12月19日凌晨5时许,涂先生驾驶小汽车从重庆巴南石龙前往接龙镇,小车上了包茂高速往进城方向行驶。

    当车行至石龙隧道时,隧道内限速80公里/小时,按照交通法规,小车应当减速而没有减速,仍以时速12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

    涂先生驾车行驶在隧道内左侧车道时,突然隧道内路面出现一个白色障碍物,小车躲避不及轧了上去。车辆很快失控,冲向隧道右前方的第一应急停车港,又撞上隧道壁。因车速过快,巨大撞击下,涂先生和妻子当场死亡。

    事后,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调查,发现肇事的障碍物是一直径超过一米的圆形、疑似卫星接收器的物体。卫星接收器从何而来,调查并没有结论。

    执法人员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驾驶人涂先生在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而路面障碍物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

    死者家属认为,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没有及时排除路面障碍物,确保车辆安全通行,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及交通费等721824.5元的80%,计577459.6元。

    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辩称,交通事故是由路面遗失物造成的,公司根据相关养护规则已尽到合理的义务,事故赔偿责任应由遗失物主人承担。驾驶员超速行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巴南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包茂高速公路属于经营性收费公路,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作为道路管理者,负有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高速路管理方不能证明造成本次事故的疑似卫星接收器,从哪部机动车遗失,何时遗失,也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及时清除杂物、保持公路良好状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人涂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具有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014年3月,巴南法院一审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86200元,判决被告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应当赔偿41034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遂述判决。

    南方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高速公路管理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负有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义务。

    本案中,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作为道路管理者,虽然对高速公路进行了定期清扫、巡查,但没能及时发现引发事故的遗失物,及时进行清除,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因此,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应对其因管理缺陷造成的本案交通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过错及作用,认定驾驶人应当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来源:重庆五中院 巴南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