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房售与他人20多年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房屋被拆迁安置后出售人独占补偿款,买受人请求返还补偿款,能否获得支持?日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出售人将安置补偿款返还给买受人。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被告李某经审批将讼争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同年9月2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售房协议》,被告李某以2600元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原告张某。协议签订后,李某收到购房款并交付了房屋。
因被告李某称没有房产证,故未将房产证交付给原告张某,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原告张某请人对该房屋进行修缮,随即搬入该房屋居住。
2008年7月,被告李某在原告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
2013年5月7日,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某签订《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李某在同年5月31日下午6点前将其名下及占有、使用的房屋搬迁完毕交给万东镇政府后,由万东镇政府付给被告李某916493.3元。其中“李某卖给张某部分”的安置费共计362622元。被告李某在协议书及附表尾页上均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同年6月30日,万东镇财政所将补偿费936419.64元支付给了被告李某。审理中,被告李某对领取补偿费及争议部分补偿费为362622元没有异议。
李某辩称,其卖房时无权处分该房屋,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且双方买卖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也应认定为无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綦江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1991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二十多年,虽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有效的请求予以支持。
拆迁安置补偿费系政府对被征用房屋的补偿,应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领取的该房屋的补偿费用于法有据,被告在将房屋已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领取该房屋的补偿费用于法无据,应当将所领款项返还给原告。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被告李某将安置补偿费用362622元返还给原告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