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年过八旬的周婆婆却因所生五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将子女们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子女不能以无赡养能力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判令周婆婆的小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其余四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渝中区的周婆婆,现年80岁,且身体患有疾病,目前与小儿子一起居住生活。
周婆婆除每月420元的抚恤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
周婆婆共育有五个子女,其多次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均未果。
周婆婆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庭审中周婆婆的子女辩称,五子女均经济困难,无赡养能力,无法支付赡养费用,故请求法院驳回周婆婆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五子女依法应当支付赡养费。结合当前的物价水平和五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法院酌情认定周婆婆的小儿子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负担了房租及水电费,故每月可支付赡养费150元,其余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200元。
五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子女不能以无赡养能力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周婆婆将五子女抚养成人,现已年老体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子女依法应对周婆婆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法官提醒,纵使周婆婆在生活中或许有做的不够好的地方,五子女在生活中亦各自有不同程度的困难,但拒绝支付必要赡养费用,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