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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裁判入心彰显矫正之义
作者:潘宇翔  发布时间:2016-01-25 09:19:21 打印 字号: | |
  让心理专家介入刑事裁判,目的不是要为被告人找任何主观理由为其罪行开脱,而是为了引导被告人主动找到其意识中的犯罪根源。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首次将心理专家介入机制引入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的审判。案件庭审中,心理专家不光全程参与发表专业意见,还在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作了面对面的交流与心理辅导,最终促成了被告人真诚认罪与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将心理专家介入机制引入刑事裁判,让裁判深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内心,变被动接受裁判为主动自我反省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刑罚逐渐人性化的必然选择。

  具备自由意志人所为犯罪,从根本上说是对自身理性立法的犯罪。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对自我立法的破坏,对其实施的刑罚才具有可接受性,从而对罪犯的内心改造才有作用。如果刑事司法理念仍然将犯罪视为罪犯对某种社会关系的破坏,机械地将罪犯与社会树造成对立面,把对犯罪的确定标准更多地着眼于对被告人客观犯罪行为的考察归罪,从而忽视对被告人主观意志的考察评价,是不利于裁判后对罪犯的挽救与改造的。不得不说,除了社会宽容度不够外,此类司法理念支配下的刑事裁判同样是导致我国刑罚中利用二审程序讨价还价,累犯比例较高的重要原因。

  让心理专家介入刑事裁判,要特别注意其目的不是要为被告人找任何主观理由为其罪行开脱,而是为了引导被告人主动找到其意识中的犯罪根源。这种根源尖锐反映出如果被告人按照此主观逻辑行事在社会上立足与发展的种种不可能,从而警醒其发自内心地认罪,根本上认可接受为司法裁判所确定的刑罚。

  这要求介入的心理专家,不能仅仅有一般性的心理知识,一定要掌握丰富犯罪心理学知识,对人性的缺陷有清醒的认识,且有丰富的心理咨询实践经验。心理专家介入后不能将对被告人犯罪主观心理探究仅仅停留在道德动机的评价之上,譬如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放松对主观世界改造,道德品质低劣等等。心理专家必须通过全程参与案件审判,将探求的重点深入到被告人犯罪当时的心理逻辑中,不带主观地帮助他找出并分析其矛盾性,引领其眼界从更广、更高处去反观自身,从而摆脱掉错误逻辑对思维的定向束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这里要找出的是犯罪逻辑的矛盾性而不是要揭露被告人思维的荒唐性,因为任何犯罪动机都是犯罪者以一段真实理性为基础,根本无所谓荒唐与否。逼迫出被告人犯罪想法的荒唐性,将导致因对被告人理性思维与判断的能力的否定而促其早早关闭心门。

  专家心理意见一定要紧紧围绕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助其心灵重生的目的。否则在实践中,极易滋生类似保外就医般的司法腐败,也容易诱导被告人为了寻求有利于自身的裁判结果而生出新的“恶”念,选择在心理专家面前作出虚假的坦白与反思,最终完全违背了该项专家介入制度设置的初衷。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