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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就餐遇车祸 工伤认定获支持
作者:沈君  发布时间:2016-04-06 15:07: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对龙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公开宣判,判决行政机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龙某系重庆某水陆劳务公司的副总经理,2015年3月被单位派至四川泸县神仙桥码头项目工程工作。

  同年6月18日晚,龙某与同事几人准备在工地的办公室煮饭就餐。龙某此时走出办公室,站在门外公路边上,等待吃饭。这时一辆长安车从公路对面开过来,失控冲上人行道将龙某撞伤,造成卢某颅脑损伤、颞骨骨折等多处伤害。

  同年7月15日,龙某所在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局认为龙某受伤时是在乘凉等待吃饭,而非进行夜间巡视等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龙某不服,遂向巴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龙某受单位派遣至泸县工作,其办公、住宿地点均在码头公司内,龙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地点,也未脱离其办公区域。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如外出途中、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受到的伤害等,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的伤害,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判决认为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要求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来源:重庆五中院 巴南区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