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在教室打闹,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罗华(化名)伸手拉一把,反被诬陷为伤人。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官明察秋毫,还了救人学生罗华的清白。
近日,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学生救助同学反被冤枉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所在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伤学生张明(化名)自负70%。
2015年6月14日晚上19时50分许,张明、罗华等同学正在教室上晚自习,因无老师在场,班上十分吵闹。
同学打闹过程中,张明靠在同学邓勇(化名)的身上,被邓勇拒绝,过了一会儿,张明再次趴在邓勇身上,二人便发生打闹、相互推搡。
作为班干部的罗华正在维持秩序,便前来阻止二人。见邓勇即将从凳子上摔倒,情急之下,一边用手去按凳子,一边用膝盖去顶住邓勇。张明看见后,慌乱之中也去拉邓勇,在张明身体前倾时,其嘴部刚好碰撞在罗华膝盖上,张明受伤,两颗门牙断裂。为此,张明将罗华及罗华父亲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华及监护人罗某赔偿其损失17448.39元。
案件审理中,张明申请追加了该中学校为被告参加诉讼。罗华父亲罗某自愿补偿张明医疗费1055.71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件过程中,学校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措施,应对上晚自习的学生加强管理,尤其是安全教育和管理。在学生晚自习时间没有安排管理人员或者老师值守,导致学生发生打闹行为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负有教育、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中学生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对自己行为有一定认知和控制能力。对于张明的受伤,系张明主动引发,罗华与张明均担心邓勇摔倒,二人情急和慌乱之下采取措施,导致张明的嘴部撞击在罗华的膝盖上受伤,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因素,罗华也没有伤害张明的主管故意,张明也没有证据证明罗华采取救急措施存在不当,故罗华及其监护人罗某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当事人罗华及其监护人罗某作出的补偿以及罗华主动帮助同学的行为凸显了社会正能量,值得表扬和肯定。同时,法官呼吁学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多引导学生学习和传递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