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腿部有残疾的于某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并有吸毒史,所盗钱财一般被用于挥霍和购买毒品。2016年2月,被告人于某在荣昌区仁义镇某茶园和李某等人打麻将时,趁其不备,盗走了李某上衣口袋内的1900元现金。随后于某被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于某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退赔被害人李某被盗现金。
法院说法:
按照刑法的规定:只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其他残疾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的处罚相同,不能构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于某身体上的残疾值得同情,但其实施的行为不值得同情,盗窃钱财购买毒品更加不值得同情。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戒尺,即使是残疾人犯罪也须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