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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妻子不同意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刘成琼  发布时间:2016-07-05 17:34:15 打印 字号: | |

丈夫背着妻子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卖了,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妻子称不知情不同意出卖,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近日,荣昌法院审结了该起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柏某同余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购置住房一套并登记在柏某名下。

2016127,余某下班,碰到本案另一被告张某带人前来接房,双方发生纠纷。余某通过荣昌区房管局查询才得知房屋已被丈夫柏某卖与张某,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柏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息;(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二被告的陈述及证人的陈述、收条、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按照买卖合约的约定已向柏某支付了42.8万元购房款,不存在恶意串通,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损害余某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于余莫所称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柏某系无权处分,法院认为柏某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此以外,余某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夫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荣昌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