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出狱后因犯非法持有枪支毒品罪被判刑,再次入狱。
2015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从他处购得一把64式手枪、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其存于家中。
2015年9月28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接报后赶至王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一把仿64式手枪和一包甲基苯丙胺,该包甲基苯丙胺净重13.02g,经鉴定其持有的仿64式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且应实行数罪并罚。依法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对涉案枪支毒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