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昌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年4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往红旗桥方向行驶,行至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时,王某驾驶该车与正在人行道上横过公路的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受伤,罗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参与抢救被害人,垫付了医药费,罗某死亡后,王某向亲属赔偿了4.8万元经济损失。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本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驾驶电动三轮车危险系数极高,驾驶人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并且小心驾驶。车辆在过人行横道时应多观察,注意避让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