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刘某价值5979元的摩托车并占为己有。近日,荣昌法院审理了该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吕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
2015年11月21日20时许,吕某去至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李波网吧”后门,准备采用割断摩托车线路的方式盗窃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迅龙”牌二轮摩托车时,被害人刘某来到现场并告知该车系自己所有,吕某假意告诉刘某有人要来偷车并叫刘某将车骑走。因车子线路被破坏无法启动,二人采用吕某骑车,刘某推车的方式将车发动。后吕某搭载刘某骑车至新峰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将车修好。
随后,吕某继续搭载刘某往荣隆方向行驶,行至一岔路口时,吕某停车并取下钥匙,告诉刘某自己要将车骑走,刘某不同意,吕某便威胁刘某如果不同意就要被其“大哥”打,随后强行将车骑走并伺机销赃。
2016年2月8日下午,吕某主动到仁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本案事实。同日,吕某退还其违法所得的黑色“迅龙”牌摩托车,后公安民警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597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吕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吕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能主动退还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