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艾才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3年5月,被告人艾才军与重庆拓新集团公司签订了拓新东方新城守护协议,协议约定艾才军为东方新城工程提供守护工人。艾才军找到冯某等人对东方新城工地进行守护,工程完工后,拓新集团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守护工资给艾才军。艾才军则支付了部分工资,拖欠冯某、徐某、邓某3人工资2万元。2014年9月,艾才军以相同的方式拖欠冯某、邓某、徐某等12人工资共计96980元。先后累计拖欠劳动报酬116980元。
被害人冯某等人多次找艾才军讨要拖欠工资无果后,便到当地人社局投诉其拖欠工资一事,人社局依法向艾才军下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当面送达,责令艾才军自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足额支付冯某等人的劳动报酬116980元。
2015年6月19日,艾才军与其妻子龙某协议离婚,艾才军将其所有的某酒楼经营权、处分权归龙某所有,双方婚后的所有债务均由艾才军承担,以此逃避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才军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且采取离婚形式逃避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说法: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法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劝诫广大用工单位或者雇佣者应诚信用工,依法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