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通信基站蓄电池是他人盗窃所得却予以收购,牟取非法利益。荣昌一废品收购站老板黄某被荣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黄某于2005年6月在荣昌区经营废品收购站,但该收购站不具备收购电信通讯设施的金属物品的资质。曾于2011年因违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而被荣昌区公安局予以取缔。
2014年3月,吕某等人在荣昌城区盗窃24支通讯基站蓄电池,并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经鉴定,24支蓄电池价值18468元。
2014年5月,吕某、林某、陈某等人在重庆市璧山城区多处盗窃通讯基站蓄电池72支。将所盗蓄电池卖给黄某,双方约定价格为15000余元。后因林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未找某结账。经鉴定,72支蓄电池价值35825元。陈某、吕某等人因盗窃通讯基站蓄电池,于2015年1月3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综合黄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