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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两当事人被分别罚款
作者:张坤斌  发布时间:2016-12-19 10:26: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庭认定原告李某某、被告柏某构成虚假诉讼,同时对原告李某某罚款1万元,对被告柏某罚款2万元。

原告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柏某、被告余某偿还其借款2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支付利息。被告余某辩称,本人从未向原告借款,柏某也未告知自己向原告借款的情况,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余某的诉讼请求。而被告柏某辩称,认可本案借款的事实和理由,同意偿还借款。

在庭审中,法院查明李某某举示的由柏某出具的日期为2015718日的借条是虚假的,被告柏某并未向其借款20万元,而是其向柏某借款20万元,举示的汇丰村镇银行转账凭证实际是其于2015720日通过汇丰村镇银行偿还了被告柏某20万元的借款。因被告柏某和被告余某在闹离婚,柏某要和余某争财产,柏某就找原告李某某帮忙,要求以李某某的名义起诉两被告。被告柏某对李某某上述陈述予以认可,并陈述,借条中载明的用于归还汇丰村镇银行的抵押贷款20万元已在2015720日还清,因为与被告余某的离婚纠纷,于是出具了虚假的借条,并要求原告李某某提起了虚假的起诉。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柏某因其与被告余某的离婚纠纷,为了获得更多的家庭财产利益,在未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万元的情况下,伪造借条,与原告李某某恶意串通,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并依法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柏某恶意串通,虚构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额较大,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原告李某某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对被告柏某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

来源:荣昌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