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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后果严重 5元过期散装鸭蛋赔偿千元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发布时间:2016-12-21 14:47:57 打印 字号: | |

     超市散装食品较包装好的同类商品价格便宜,很多市民因此选择购买。但如若散装食品过了保质期,超市将承担何种责任?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人和街分公司(以下简称为“超市”)赔偿李先生1000元。

    2016年9月9日,李先生在超市购买了散装鸭蛋1袋,价格为5元。散装食品标签显示品名为鸭蛋,到货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保质期为7天。保质期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4日,然而李先生购买的时间为2016年9月9日,表明这袋鸭蛋已过保质期5天。

     李先生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超市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李先生在超市购买了散装“鸭蛋”1袋,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庭审中,李先生举示了散装食品实物、购物小票以及散装食品标签,显示涉案食品在购买时已超过了保质期。销售过期食品应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重庆五中院 渝中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