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他人银行卡内8000元钱转到自己的微信号上,后又虚构他人打工受伤住院抢救的事实骗取钱财8000元。近日,綦江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6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受害人罗某家中玩耍,在罗某卧室发现罗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遂使用罗某的手机接收验证码,将罗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号上。后张某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至24日凌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将罗某银行卡内共计80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号上。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提现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该款消费使用。
2016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与陈某二人共谋到被害人谢某某(系陈某的奶奶)处以虚构陈某受伤住院的事实骗800元使用。次日,张某独自前往谢某某家中,向谢某某虚构陈某在打工时受伤住院抢救的事实,在谢某某处骗取现金6000元。后张某告诉陈某骗了800元,并分给陈某500元。2016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再次独自前往谢某某家,称陈某在医院抢救还需要钱,又从谢某某处骗取现金20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张某处追回张某在谢某某处诈骗的500元,并已发还谢某某。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的母亲在其年幼时便离家出走,其随父亲生活,父亲长期在外打工,未能对张月进行关爱管教,其早年辍学,加之年幼无知,法制观念的淡漠,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应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本案被告人张某缺乏父母的关爱管教,年幼无知,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完全辨别是非,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希望被告人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真诚改过,今后能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