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本部门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綦江区、巴南区、江津市、永川市、荣昌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对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行使审判监督等。
(二)机构设置。 本部门设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执行局、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政治部、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20个内设机构。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含年初结转结余)13,191.12万元,支出总计(含年末结转结余)13,191.12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减少2,111.18万元,下降13.80%,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收入总计15302.30万元,包括结转结余2000万元,此笔款项在2016年已调账,由于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账,将结转结余2000万元转入资产基金-预付款项,上缴财政国库结余48.74万元,以上两项2016年调减结转结余2048.74万元,导致2016年度收入总计减少2048.74万元。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10,389.5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389.53万元,占100.00%。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9,964.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988.44万元,占60.10%;项目支出3,976.45万元,占39.90%。
本部门2016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3,226.23万元,较上年减少2,239.11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账,将结转结余2000万元转入资产基金-预付款项,上缴财政国库结余48.74万元,以上两项调减结转结余2048.74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0,389.5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715.03万元,下降6.44%,主要原因是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有一笔涉诉退付资金649.3万元,这是偶发性收入,导致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868.76万元,增长21.93%,主要原因是年中安排追加诉讼费统筹返还、目标考核奖、政府采购指标结转结余、公务员平时考核奖、国家赔偿金等。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9,964.8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77.93万元,增长1.8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444.12万元,增长16.95%,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引起工资性支出增长、追加诉讼费统筹返还、政府采购指标、公务员平时考核奖、国家赔偿金等。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9,048.13万元,占90.8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386.27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目标考核奖、诉讼费统筹返还、政府采购指标、公务员平时考核奖等;教育支出19.74万元,占0.2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339.92万元,占3.4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7.85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49.30万元,占2.5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07.80万元,占3.09%,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988.4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698.66万元,较上年增加1,466.4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人员导致工资性支出增加。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289.78万元,较上年减少381.64万元,主要原因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劳务费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80.55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87.45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67.50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本部门今年实施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35辆,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20.54万元,主要是用于因公到国外学习案件审判管理先进经验,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2.46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较上年支出数增加11.7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有一名法官到香港城市大学学习,发生出国(境)培训费9.67万元。
公务车购置费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没有新增公务车购置。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209.74万元,主要用于审判案卷调阅、审判执行业务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26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64.44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
公务接待费50.27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国内其他省市法院到我单位学习调研审判业务和执行业务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74.73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4.82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有大幅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6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2个团组,2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60辆;国内公务接待332批次,5,510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6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91.24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车均维护费3.50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9.78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机关运行经费较2015年减少381.64万元,下降56.84%,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机关运行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09.5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10.5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9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正版软件、办公信息化设备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本部门绩效评价总体情况: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保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良好的经济秩序。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部门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cqwzy2008@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