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案。19名被告人,以按摩为幌子,实施盗窃顾客随身财物犯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先后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杜某、刘某、许某及王某乙等人在重庆市荣昌区开设了六家按摩店,专门实施以按摩为幌子盗窃顾客随身财物的犯罪活动。
该犯罪团伙由股东、管理人员、按摩女、看店人组成,被告人高某为大股东,负责六家门店的投资经营;被告人王某甲、杜某、刘某、许某及王某乙为小股东,负责对自己入股的按摩店进行管理及人员招募;王某乙为管理人员,由高某委托负责对上述六家门店的人员排班、分配赃款及其本人入股门店的看管及房租交付;被告人王某甲、杜某等10余人为按摩女,负责利用为顾客按摩之机相互配合窃取顾客随身财物;被告人李某甲、郭某、董某、许某、李某乙为看店人,负责在按摩店附近转移按摩女盗窃的财物,跟踪被盗顾客是否报警以及处理顾客纠纷等。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4日,该犯罪团伙共计实施22笔盗窃行为,盗窃金额合计18700元。
审理过程中,19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地位作用、参与次数、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